以讲座的名义售卖劣质商品、预付卡消费陷阱、赠品为过期商品……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唐山市消协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食品类案件如下:
赠品奶粉过期
消费者孙女士来消费者协会反映称其是一名10个月大婴儿的母亲,于2019年8月31日在唐山市一商场某品牌奶粉柜台购买了该品牌2段奶粉32罐,共计消费10816元,由于当时该品牌奶粉正在搞活动,销售人员承诺再赠送消费者16罐小包装同品牌同阶段婴幼儿奶粉。当天交款后销售人员告知消费者由于人太多无法付货,让其过几天再来取货。9月4日消费者又联系该销售人员,取回了全部奶粉,到家后发现有14罐小包装的赠品奶粉已经过了产品保质期。消费者当即就和销售人员微信联系,并给拍摄了部分过期产品照片,销售人员答应予以退换,但由于一直无货,让消费者继续等待。在此期间孙女士的家人因不了解情况,误将已过期的奶粉给孩子冲食了,食用后孩子多次出现拉稀、半夜啼哭、浑身刺痒等症状,消费者非常气愤,之后多次找到商场及代理商提出索赔要求,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来到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图片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后,及时与该商场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商场负责人答复称消费者购买的32罐奶粉确实为商场所售,但商场并没有搞过赠送小包装奶粉的促销活动,过期的这款小包装奶粉商场也没有在经营,此活动是该品牌奶粉的代理商组织的,由于过期的奶粉不是商场所售,所以商场无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该品牌奶粉的代理商,并约其与消费者一同来到消协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向消协工作人员展示了其当时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事情情况正如消费者所说,对此代理商也承认其存在管理漏洞,并对消费者当面进行了道歉,表示愿意进一步的协商赔偿方案,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代理商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