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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四起“3·15”刑事案件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3    来源:大连发布微信号    浏览次数:633    评论:0
导读

3月11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和总结了2020年以来审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并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3月11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和总结了2020年以来审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并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某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初开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司车间内生产猪皮冻、猪皮丝并对外销售。李某某在明知生产猪皮冻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十二水硫酸铝钾(俗称明矾)情况下,为提高猪皮冻品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添加明矾。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李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2

  宋某某等人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年末

  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中国北方肉食城1105冷库工作期间,从他人手中购进220箱(每箱约净重21公斤)从英国疫区非法进入中国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肚和牛心管,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销售。

  2020年1月

  明知所交易的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来自疫区的绿色纸箱包装牛肉制品,被告人王某从宋某某处进购上述牛肚,并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和平市场对外销售上述牛肚。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禁止宋某某、王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宋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78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3

  陈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群,向关某某等人销售其从微信名为“口红可花呗”处购买的假冒兰蔻、雅诗兰黛、阿玛尼、娇韵诗等品牌的化妆品。期间,被告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3万元。经欧莱雅、宝洁、乔治阿玛尼、妮维雅等品牌权利方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例4

  任某某等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17日

  被告人张某事先与他人共谋,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假冒飞天茅台和五粮液商标的商品,并先后六次将涉案商品出售给任某某。

  2019年10月10日

  被害人赵某从被告人任某某处订购15箱飞天茅台酒和10箱五粮液白酒。

  2019年10月17日

  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倪某某加工制作的假冒飞天茅台商标的白酒和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出售给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涉案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出售。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5万元;

  ■ 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从审理情况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01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数量进一步减少。

  02

  涉案类型和行为相对集中。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03

  涉案销售渠道、犯罪手段多样化。

  一些不法分子除了采用传统上门兜售、门店销售的售假方式外,还借助淘宝、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方式,线上制假售假,隐蔽性更强、审理难度更大。

  04

  涉疫情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关键词: 消费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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