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姬某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经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姬某某在高平市某镇承包了40余亩梨树地,并在梨树地里种植了20余棵茄子。同年6月,姬某某发现梨树发生病虫害后,便到农药店购买氧乐果等农药,后将购买的氧乐果等农药搅拌均匀后喷洒在梨树上。为防止生病梨树传染到茄子上,被告人姬某某在明知农药氧乐果是蔬菜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将含有氧乐果的农药向茄子上喷洒。茄子成熟后,姬某某将30斤茄子销售给某商贸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7元。该商贸公司将其中部分茄子销售给某供销超市。经对该批茄子抽检,检出茄子中含有氧乐果农药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高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告知了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政策,被告人姬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假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姬某某百般狡辩,辩称其对使用氧乐果不明知、不知情。该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姬某某不适用认罪认罚法律从宽制度,并从重处罚。法庭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1000元。
小贴士:
根据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氧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