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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市场监管公布2020年度的十大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3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太仓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381    评论:0
导读

江苏太仓市场监管公布2020年度的十大案例,涉及食品领域3个。

  2020年,太仓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一直在路上,又到了考验感情的时候啦。你能说的出几个刻骨铭心的案例,美容院、电动车、作弊秤、物业收费、虚假广告…

  小柿小橘为你盘点一下2020年度的十大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某农贸市场鲜肉摊店

  使用作弊电子秤欺骗消费

  2020年6月,我局对某农贸市场内鲜肉摊进行检查,发现该摊点使用了无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的电子计价秤,就是俗称的“作弊秤”,或是“黑心秤”。经查,该电子秤的背面铅封已被破坏,是经非法改造的作弊秤,其所测量的数值比正常的数量高10%至60%。当事人在交易结算中使用破坏了准确度且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摊点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根依法对该经营者没收了作弊秤并处以2000元的顶格处罚。

  某菜馆虚假宣传水产品属性案

  2020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菜馆进行长江禁捕专项执法检查时,在该餐馆点菜区的养殖池中发现标有“野生甲鱼”字样的甲鱼1条,在收银台发现标有“长江河鳗”的菜单一份和养殖池中的河鳗2条。经查证,现场发现标称的“野生甲鱼”“长江河鳗”等均为养殖的甲鱼、河鳗。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注意力,采用欺骗、误导的方式,故意将养殖的水产品宣称为“野生”“长江”等属性,其行为属于对商品的来源、质量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某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车间操作台、仓库均存放有过期的酱油247瓶、蚝油4桶,其中车间操作台上的生抽和蚝油均已开封;且上述仓库内与车间操作台的过期调料均与未过期且正常使用的其他调料混放于相同地点,而检查中该企业正在生产粽子。案件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否认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粽子,并供述包括涉案过期原料的购进渠道、购进原因、从何处运来、放置于操作台的目的等情况,后经执法人员查证均非事实,且该企业未能如实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相关记录,现场检查之后所补充提供的记录不准确。我局认定该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未如实完整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未进行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该企业过期原料酱油247瓶、蚝油4桶,并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关键词: 监管,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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