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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门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法要施行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浏览次数:189    评论:0
导读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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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安全法》主要意义     2021年4月15日,将迎来《生物安全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对于生物安全的监管将全面升级。作为我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现,生物安全法的生效将补上我国生物安全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体系中的法律一环,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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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背景     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生物安全的内涵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近年来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一是新型两用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二是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三是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四是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五是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威胁。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大多数的新发和烈性传染病为人畜共患疾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H7N9)、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和汉坦病毒等。2005年至今,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已达到6起。
   在2020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习近平在讲话中还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上,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生物安全法正是顺应了时代要求而制定的。     03
  《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生物安全法》:     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6应对微生物耐药     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关于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01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02生物安全法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0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关于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法》通过建立11项基本制度,全方位、全链条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包括:     1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2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信息共享制度     4信息发布制度     5名录和清单制度     6标准制度     7审查制度     8应急制度     9调查溯源制度     10国家准入制度     11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到常态化防控阶段,生物安全法的施行都具有针对性、迫切性。     该法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意义。     04
  《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法     01建立国家准入制度,明确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02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03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04建立生物安全监测网络,加强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结语     海关作为国家的 “把门人”,按照《海关法》《生物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6部主要法律及近30部行政法规和200多部行政规章,依法对进出境口岸公共卫生、通过口岸的人员、物品(包括货物、邮包)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管,肩负防控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通过出入境口岸进出国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使命,是构筑国家生物安全防护屏障的重要环节和力量。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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