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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主要意义 2021年4月15日,将迎来《生物安全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对于生物安全的监管将全面升级。作为我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现,生物安全法的生效将补上我国生物安全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体系中的法律一环,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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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背景 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生物安全的内涵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近年来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一是新型两用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二是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三是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四是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五是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威胁。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大多数的新发和烈性传染病为人畜共患疾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H7N9)、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和汉坦病毒等。2005年至今,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已达到6起。
在2020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习近平在讲话中还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上,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生物安全法正是顺应了时代要求而制定的。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