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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饼中添加泡打粉,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4    来源: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922    评论:0
导读

从事蒸馍三十年,为了一点小利,竟然选择铤而走险,扶风县一馍店主张某因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从事蒸馍三十年,为了一点小利,竟然选择铤而走险,扶风县一馍店主张某因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01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份,张某在扶风县杏林镇开办了馍店,生产、销售手工馍、烧饼。2020年7月份,张某从别人那里得知往烧饼里面添加一些泡打粉,吃起来比较蓬松,于是他从“拼多多”网购了香甜泡打粉40包(硫酸铝铵40%、碳酸氢钠38%、碳酸钙16%、食用香精0.05%,食用淀粉),并在制作加工烧饼过程中添加该泡打粉。2020年9月10日,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馍店的烧饼进行抽检,经检测,烧饼中铝残留量为4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检察官说法

 

  张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在加工制作的烧饼中加入含铝的泡打粉,并对外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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