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2020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个案例如下: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荷兰米拉尼有限公司“風車”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米拉尼公司上海代表处投诉,对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起,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更换他人产品包装的方式,生产十四种等级规格“上嘉风车牌”生粉和一种等级规格“車凤牌”生粉,其使用的商标与米拉尼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米拉尼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米拉尼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未使用包装物品,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合计15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专项行动,对四家涉嫌销售侵权香稻米的单位进行检查。共计查获“大龙泉寺”香稻米19盒;“大龙泉寺”香稻米(3kg)38盒;“大龙泉寺”香稻米(5kg)41袋。经鉴定为侵犯“夹沟香稻米”商标的物品。经查,该批香稻米的供货商均为宿州市埇桥区镇头寺香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宿州市埇桥区镇头寺香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同时依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建议从轻处罚,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