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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大量购进人参鹿茸酒,“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0    来源:江苏法院网    浏览次数:818    评论:0
导读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花费25000余元大量购买人参鹿茸酒,后又以在酒中违规添加鹿茸、未标注人参生产日期及食用量为由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花费25000余元大量购买人参鹿茸酒,后又以在酒中违规添加鹿茸、未标注人参生产日期及食用量为由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近年来多次从网络上购买食品药品,并分别以产品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销售者、生产者退还货款,同时主张十倍赔偿。2019年11月,沈某又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由某商贸公司售卖的“人参鹿茸酒52度浓香型白酒”36盒,每盒7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沈某近年多次大量从网络上购买食品药品,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为由主张赔偿,并以此获利。沈某购买涉案商品的时间、数量、方式均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其购买涉案商品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其以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打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了沈某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一类人或组织。他们专研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穿梭于各大商场和食品店找这些商家的漏洞,大量买入这些缺陷商品然后跟商家协商或者直接起诉,以此退货并拿到赔偿款牟利,有的甚至演化成敲诈勒索,损害了真正维权消费者的声誉。

 

  人民法院认为,牟利性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支持。(作者单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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