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依法提请的陈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支付赔偿金44000元,并责令二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陈某某、吴某某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添加进用于制作锅边糊的米浆中,并将其生产制作的锅边糊以每碗5至12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在二人共同经营的店内销售,陈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的重要根本,也是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问题,任何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应当禁止。检察官呼吁社会各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相关行业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