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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在蛋糕画“灰太狼”,徐州这家甜品店被判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铜山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749    评论:0
导读

备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为了吸引眼球、烘托气氛,有人在服装、玩具、食品上印刷卡通形象以求“热卖”,赢得了不少青少年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蛋糕上使用“灰太狼”卡通形象引发的侵权纠纷,涉案甜品店被判赔偿9000元。

  备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为了吸引眼球、烘托气氛,有人在服装、玩具、食品上印刷卡通形象以求“热卖”,赢得了不少青少年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蛋糕上使用“灰太狼”卡通形象引发的侵权纠纷,涉案甜品店被判赔偿9000元。

 

  案情简介


  卡通蛋糕引发诉讼

 

  2020年初,某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徐州某知名甜品连锁店内产品图册中选择购买一款有“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蛋糕并取得收据一张,公证员对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该文化公司认为,甜品店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甜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甜品店则辩称,该蛋糕是应原告的要求来定作的,是基于原告的取证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没有人要求在孩子过生日的时候做“灰太狼”形象的蛋糕,所以平时没有销售过灰太狼形象的蛋糕。且被告作为个体户,经营面积不大,定制一个蛋糕的获利微小,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万元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


  甜品店应承担侵权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系美术作品 “喜羊羊”、 “小灰灰”、“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三幅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虽在少数细节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从整体上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抗辩认为本案系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但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其提供的供消费者选择蛋糕图案的图册中展示了被控侵权卡通形象,该图册上所载蛋糕产品,消费者均可定制购买,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该文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经营规模、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某甜品店赔偿原告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


  卡通蛋糕侵权频发


  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的标准主要是被控侵权对象与原告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独创性是指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在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要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构图比例、组成元素、颜色的选取、线条的处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即使在蛋糕制作后,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有所不同,也要从上述两点认定是否侵权,避免侥幸心理。

 

  其次,在蛋糕上摆放卡通玩偶也要注意侵权问题。虽然不少被告都抗辩认为,自己通过电商平台或者实体玩具店等渠道购得上述被控侵权卡通玩偶,其使用应当不受限制。对此,仍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蛋糕店在其销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玩偶,实际上属于进行经营性使用,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二是玩偶有无合法来源,避免购买盗版产品。

 

  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一般适用法定赔偿,即结合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去年著作权法修改,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今后的经营中,经营者应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更新经营理念,适应时代发展变化。

 

  此外,法官也提醒大家,喜羊羊、小猪佩奇、迪士尼卡通人物等诸多小朋友喜闻乐见的卡通形象均属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范围,经营者头脑里应该绷紧版权这根弦,寻求授权方能让经营无后顾之忧。

 

  法 官 名 片


  张 小 舟

 

  现任铜山法院徐州高新区人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全市法院调研骨干,多次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官等称号,3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另有多篇论文荣获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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