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南宁兴宁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用实际行动检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理念。
近期,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南宁兴宁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辖区乡镇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进行集中走访。在一些经营店铺,检察人员看到有大量的散装米酒在销售。“这些散装米酒的生产日期是哪天?”“这些米酒的保质期是多久?”“这些散装米酒有没有合格证?”检察人员向每一位经营者详细了解散装食品的经营销售情况。
经过调查,检察人员发现,部分散装酒经营户在经营散装酒的过程中,并未在盛装散装酒的容器上粘贴食品标签标识,就直接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散装酒盛装容器上未粘贴食品标签标识,会导致消费者无法确定自己购买的酒是否是过期食品,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消除行业乱象,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引导行业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4月9日,兴宁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辖区内散装米酒标识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让散装米酒贴上“放心标签”,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马上组织开展散装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责令涉案的散装米酒经营户立即整改,并制作了1万个可以直接张贴的散装食品标签,分发给辖区各散装食品经营户,用于张贴在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袋上,规范经营户的销售行为。
2021年5月14日,兴宁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人员针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从回访的情况看,涉案店铺经营的散装酒容器和外包装上均已贴上信息完善的食品标签,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
“我们终于可以放心地买酒了!”现场一位正在购买散装酒的老乡高兴地对检察人员这样说。
下一步,兴宁区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践行初心使命,服务保障民生,以优异的检察业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