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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0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1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类案件如下:

 

  01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涉嫌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江某涉嫌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南丰县公安局处理。

 

  2020年11月18日,南丰县公安局接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南丰县公安局对江某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江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对外销售“减肥药”,且江某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销售的“减肥药”购进发票。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江某库存的“减肥药”进行了扣押。2020年1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南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江某销售的“减肥药”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显示:江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之一的“排油粉(绿色)”西布曲明实测值0.494μg/g,检出限0.35μg/g;江某销售的“排油丸(白色片剂)”酚酞含量测定实测值457.3mg/g。2020年12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向江某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在法定的复检期内,江某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询问,江某从2019年9月份开始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对外销售纤斯美绿色胶囊、燃脂喝喝瘦代餐粉、排油粉(绿色)、排油丸(白色片剂)等减肥产品,上述产品均属三无产品。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江某共购进减肥产品26万元左右,除被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减肥产品外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进行索证索票,也未建立购进台账及销售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减肥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南丰县公安局。

 

  该案为新业态网络销售食品案。当事人江某销售“减肥产品”的途径是快手直播及微信,没有实体店,直播地点在其住所,相当具有隐蔽性,且该案案情链条长,涉案人员涉及多省份,覆盖地域广、层级跨度大。执法人员查办该案时既坚持了“属地管理,守地有责”的原则,又加强了与跨地域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与属地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通力合作,运转高效,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该起案件的查处,对打击网络食品销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是对网络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02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2021年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泥鳅含恩诺沙星418.5μg/kg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经查,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某水产批发行以26元/ 公斤采购了2.5公斤泥鳅。随后,运回门店以33.6元/ 公斤对外销售。当天销售了1.11公斤,剩余的1.39公斤因不鲜活全部报损了。当事人累计销售泥鳅1.11公斤,报损1.39公斤;货值金额为84元,无成功召回泥鳅,违法所得37.3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人类摄入恩诺沙星超标食品的话,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0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在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经营的泥鳅(12月05日购进)进行监督性抽检,采集样品0.77千克。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样品检验,于12月18日签发检验报告(No:2020SP1967)显示:“食品名称: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购进泥鳅5公斤,进价17.40元/公斤,销售价19.6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04  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朝霞冷冻食品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3月9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安福县朝霞冷冻食品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3箱,罚款4.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随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但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当事人的冷库内存放有3箱”冷冻长切带趾猪脚“(每箱净重:10kg,原产地:德国),当事人未能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供货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核酸检测、消毒记录证明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进口冷冻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冷冻长切带趾猪脚“3箱,进价是250元/箱,销价是255元/箱,货值金额为765元,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处罚。

 

  08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2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8瓶假冒”国窖1573酒“、3瓶假冒”剑南春酒“、6瓶假冒”五粮液酒“和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接厂家打假人员举报,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执法人员当日在厂家打假人员的协助下对该商行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打假人员鉴定,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经营的下列白酒:国窖1573酒8瓶、剑南春酒3瓶、五粮液酒8瓶、贵州茅台酒6瓶为侵权的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商品23瓶(8瓶国窖1573酒、3瓶剑南春酒、6瓶五粮液酒、6瓶贵州茅台酒),违法经营额达3716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也未保留供货者联系方式。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侵权白酒不仅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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