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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某餐厅使用禁止食用动物宣传广告案案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0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9    评论:0
导读

2020年06月0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深龙华检行公建【2020】1-4号)线索,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的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内菜谱上有“狗肉火锅 时价 4斤送1斤”宣传用语,现场未发现狗肉制品。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01日在餐厅菜谱上使用“狗肉火锅 时价 4斤送1斤”宣传用语。

  2020年06月0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深龙华检行公建【2020】1-4号)线索,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的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内菜谱上有“狗肉火锅 时价 4斤送1斤”宣传用语,现场未发现狗肉制品。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01日在餐厅菜谱上使用“狗肉火锅 时价 4斤送1斤”宣传用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6月01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06月10日,该餐厅经营者前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配合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0年06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厅进行现场回访,现场未发现使用野生动物宣传广告及经营野生动物。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更易导致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与流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深圳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理应对标国际规则,推动公众培育健康卫生的理念和文明的饮食方式,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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