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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101301039号公告,拟制定小包装食品标签豁免内容的规定。
在前版规定草案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市售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最大表面积不足二十平方厘米时,允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1. 产品外包装仅标示以下信息:品名、有效日期、国内经销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原料)原产国(地)、过敏原和警示语;
2. 产品除品名及有效日期应于产品外包装标示外,其他按照规定应标示的事项可以以“二维码”或其他电子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并应于电子化标识的上方或下方位置,标注“扫描此处可获得产品标识资讯”或同等含义用语。
该公告意见反馈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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