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扎实推进“我为群众维权益”、“我为群众打假劣”、“我为群众护公平” 等具体举措,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示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将第一批案例公示如下:
01
嘉峪关市雄关味道烤全羊餐厅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5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省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消费者举报称:嘉峪关市雄关味道烤全羊餐厅明码标价手抓羊肉每斤78元,结账时商家告知消费者78元/斤为生肉的价格。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餐厅菜单上手抓羊肉、小羊排菜单价格为78元/斤,烤羊腿为69元/斤,菜单配图均为熟食,菜单上没有标明此价格为生肉价格。
违法事实
该餐厅在没有明示和告知消费者手抓羊肉、小羊排、烤羊腿菜单价格为生肉价格,致使消费者认为菜单配图是熟食,价格应该按照熟肉计算,结账时却以生肉价格计算。该餐厅上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构成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餐厅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餐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02
甘肃易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案情简介
甘肃易鸿商贸有限公司从酒泉彩虹桥一商店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大包10小包,每小包20个),进价每大包30元,2020年1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肃易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包装袋内产品合格证标注信息为: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准)字2014第2640367号,标准编号:YZB /豫0190-2009,该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二类医疗器械。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有效期二年,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已超过有效期近二年,现场查获有30大包,另查明其售出120包,每包销售价格5元,共计货值1500元。
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后,在口罩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然进行销售,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口罩180包(共3600个);2.罚款3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3
宋国芬销售未经检疫羊肉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宋国芬经营的羊肉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只羊胴体无检疫合格印章,为未经检疫羊肉。执法人员对该羊胴体进行现场称重为16公斤,借鉴当日集贸市场羊肉销售价格为66元/公斤,未经检疫羊肉货值1056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认为该店销售的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羊肉是在嘉峪关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屠宰的,是经过检疫的。定点屠宰和动物检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羊肉不全是检疫合格,定点屠宰不能等同于检疫合格。即使是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羊肉,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印章应认定为未经检疫。当事人销售无检疫合格印章羊肉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了未经检疫羊肉16公斤;2.罚款4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