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第三国从其他第三国进口肠衣原料用于生产出口欧盟的肠衣产品时,应进行补充声明:即出口国主管当局采取了可靠程序措施确保该国采购的原料来源于欧盟批准的国家和企业;
2. 规定第三国可以向欧盟批准的、允许向欧盟出口肉及肉制品、胃、膀胱、肠的其他第三国采购原料,用于生产出口欧盟的肠衣;
3. 规定只有在(EU)2021/404、(EU)2021/405、2011/163/EU号法规附件中列出的第三国方允许行啊欧盟出口肠衣,此外根据(EU)2019/625号法规,第三国的出口企业应在欧盟注册。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