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长汀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五人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人销售假冒品牌食品
2020年12月,郭某某、蔡某某经商议,由郭某某从上线许某某(未到案)处购买假冒某些知名品牌的调和油、花生油、鸡精调味料等商品,蔡某某再加价销售给在长汀县做批发生意的韩某某、杨某某夫妇。
韩某某、杨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仍然加价销售给陈某某及其他散户,陈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亦加价进行销售。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五名被告人通过加价销售假冒品牌的食用油和鸡精,分别从中获利1万余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蔡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涉案金额13.8万余元(其中尚未销售部分1万余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额13.7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涉案金额15万余元(其中尚未销售部分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10.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部分被告人销售未遂(部分)、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