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办理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时发现,詹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某品牌奶粉,其实际控制的13家店铺中,有11家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假冒品牌奶粉何以能在电商平台售卖?该平台对食品上架经营的审查是否合格?在网络购物已成趋势的现在,网购食品的安全事关公共利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对该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审查后,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
立案后,三分院对该电商平台食品的监管措施等作进一步审查。检察官多次模拟在电商平台开店、发布相关食品信息、上架商品等一系列流程,发现该平台存在监管漏洞,此外对部分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被采取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的行为未予以及时公示,公示的信息中也未公布经营者的全称,导致消费者无法真正获悉经营者的处罚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分院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规范“海外代购”商业模式、建立警示公告制度、探索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机制等。随后,三分院与平台方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跟进其落实整改情况。
平台方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团队针对平台对食品行业的管控模式等进行全面复盘,发现在商品发布环节的流程设置上确实存在漏洞。
平台方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修复了商品发布端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拦截的漏洞,同时加强对食品代购行为的管控,并扩大日常巡检范围。针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平台专门设置违规公示专区,不再隐藏经营者的全称,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公示。
目前该电商平台已全部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三分院。
● 检察官说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平台方,更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上架审查,尤其是涉及到“舌尖安全”的食药品,更是容不得马虎。本案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同样明确了不得无证无照经营、违规公示等内容,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而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也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办案和监督力度。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来源:上海检察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