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第( EU )2015 / 2283号法规第6条的规定,并包含在实施细则(EU)2017/2470中,涉及低聚半乳糖在欧盟授权新型食品清单中的条目应按照本法规附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
2.第1款中提及的清单中的条目应包括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标签要求。
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
附件
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表1(授权新型食品)中的“低聚半乳糖”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
指定食品类别
最高水平(以公斤低聚半乳糖/公斤最终食物的比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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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2002/46 / 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
0.333
指令 2002/46/EC 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婴儿和幼儿
0.450(相当于 5.4 克低聚半乳糖/份;最多 3 份/天,最多 16.2 克/天)
牛奶
0.020
牛奶饮料
0.030
控制体重的代餐(如饮料)
0.020
乳制品模拟饮料
0.020
酸奶
0.033
乳制品甜点
0.043
冷冻乳制品甜点
0.043
水果饮料和能量饮料
0.021
婴儿代餐饮料
0.012
婴儿果汁
0.025
婴儿酸奶饮料
0.024
婴儿甜点
0.027
婴儿零食
0.143
婴儿谷物
0.027
旨在满足强烈肌肉消耗的饮料,尤其是运动员
0.013
果汁
0.021
水果馅饼
0.059
水果制品
0.125
Bars
0.125
谷物
0.125
法规 (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