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全县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最新一批案例。
01 惠民县孙武街道一九龙虾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营业,主营烧烤。店内食品原材料从惠民县好美居市场购进,供货商材料和进货单据留存不全,货值无法计算,获利508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惠民县辛店镇恒隆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惠民县辛店镇建国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惠民县胡集镇志阳桶装水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桶装水案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