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适应电子发票推行和机动车发票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农业农村部积极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规范开具销售发票,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切实便利机具所有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宣贯,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
《通知》强调,登记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原件;机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原件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
《通知》强调,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以及尚未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受理电子销售发票登记业务的地区,登记机构应按国务院有关要求,可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