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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茅台”?罚款+没收!临沂市场监管“铁拳”出击!假酒害人又害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4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02    评论:0
导读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临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深入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12类重点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并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开,其中包括两起销售假酒案件。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临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深入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12类重点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并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开,其中包括两起销售假酒案件。

 

  典型案例一


  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案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销售的“茅台酒”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共购进上述产品28瓶,售价每瓶1499元,涉案货值41972元。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产品28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临沭县煜泽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临沭县煜泽烟酒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店发现标称“海之蓝”的白酒6瓶、“天之蓝”15瓶、“梦之蓝(M6)”4瓶、“梦之蓝(M3)”10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系列白酒,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2210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在线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注册商标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形象和商品信誉的载体。“假冒”、“山寨”酒水的流通,不仅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临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严查重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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