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农粮类初级加工厂适用的原料类别(果蔬、菌菇、杂粮、咖啡、花茶、食用花卉等16大类,具体要求为:原料应为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性食品原料、或在可于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清单、或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览表”中,同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卫生标准)、加工产品形式(干制品、粉类、茶包等)以及加工方式(干燥、打粉、碾压、焙炒);
(2)规定了水产类初级加工厂适用的原料类别(台湾产养殖鱼类、贝类、虾蟹类等6类)、加工产品形式(冷冻冷藏鱼类、贝类等产品)以及加工方式(分级、分切、烫煮、成熟、干燥等)。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