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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鹿邑县法检两长同堂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鹿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768    评论:0
导读

6月17日上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张述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建军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6月17日上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张述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建军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因案情重大,鹿邑县人民法院组成了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鲁建军检察长宣读了刑事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发表了公诉意见。张述涛院长作为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环环相扣。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网上购买含有国家违禁成分的原料药以及包装盒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租房进行配制、包装减肥产品,并用自己及岳母等人身份信息注册、购买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牟利,吴某妻子黄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销售、发货等。样品检测含有违禁成分,销售金额71万余元人民币。

 

  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金额达7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是主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是从犯、偶犯,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71万余元上缴国库,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计710万余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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