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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洪塘分局对袁州区洪塘镇小周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79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的白面馒头、火腿肠馒头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2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买了半斤(250克)甜蜜素,并用其共制作了120个白面馒头,90个火腿肠馒头,销售价格均为1元/个,并全部售完。综上所述,违法所得为210元。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已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无营养甜味剂,常用于酱菜类、调味汁、糕点、配制酒和饮料等食品中,甜蜜素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长期过度食用甜蜜素,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所以,提倡消费含有天然食糖的食品和饮料。

 

  02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案

 

  2021年2月10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查扣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货值600元,宜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小食杂店作出顶格处罚2万元。

 

  2021年2月10日宜黄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宜黄县凤冈镇丰乐商城的吴某某经营的食品营业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从自南昌肉联厂购进进口冷冻鸡爪,外包装标识:SMS FOOD,Industries Polang Sp.zoo,ILOSC NETTO:20KG,共一箱20KG,该批进口冷冻鸡爪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进价为500元一箱,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进口冷冻鸡爪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截止调查日,当事人暂未销售上述进口冷冻鸡爪,涉案货值600元。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当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批进口冷冻鸡爪,并通知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批食品及其包装、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疾控中心当日通知市场监管局检测结果为阴性,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因保存条件局限,2021年2月18日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无公害掩埋。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政府严格要求落实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三证一码”制度下,仍违反规定未经查验购进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则,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对防控疫情期间规范冷链食品经营起到警示震慑效果。

 

  03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1年4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市场监管局对黎川县某超市经营的牛蛙含恩诺沙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黎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购牛蛙30斤,价格为8元/斤,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是12.9元/斤,涉案货值货值387元。当事人销售兽药超标水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黎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肝脏和肾脏中也有严格的限定。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肠胃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04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掺假牛肉案

 

  2020年7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祝某经营掺假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将祝某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经群众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祝某经营的牛肉摊贩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其经营的“鲜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抽检的“鲜牛肉”中检出猪成分。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猪肉混在牛肉当中销售。执法人员抽检的“鲜牛肉”实际数量为9.825kg,销售价格为90元/kg,货值金额共计884元。当事人销售掺假的牛肉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2017年11月份在销售牛肉中掺假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一次,仍不思改过,继续在牛肉销售中掺入猪肉,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食品掺杂掺假在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的同时,还会扰乱食品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像牛肉等民生食品,市场需求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检验技术水平、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如消费者购买到涉嫌掺假的食品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05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印有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近似文字、图形案

 

  2021年5月13日江西省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景德镇富钰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的印有建党100周年标识的两个茶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315元。

 

  2021年5月13日,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店内例行检查时发现,展台上有两个标有建党100周年茶杯在售卖,同时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的销售单据,发现4月2日销售了建党100周年标识的茶杯,销售金额105元。综上所述,违法所得为105元。当事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此标识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在使用时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可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以及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06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和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人民币273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后将案件移送给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办理。

 

  经调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 “华图教育2019年江西华图上岸学员光荣榜”,榜上附有陈*魁等54名人员及上岸岗位内容的KT板展示架,以上广告展架是2020年9月底开始悬挂的,当时正值国考报名期间,目的是方便给上门咨询的考生展示华图教育19年的通过率和上岸情况吸引考生报名。光荣榜中展示的是2019年江西省范围内已上岸的华图培训班的学员,因为光荣榜篇幅有限,所以摘取了54名上岸学员的信息和录取岗位情况,当事人提供了2019年公务员招考录用名单及学员报名华图培训的缴费材料,证明光荣榜中的学员信息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为136.5元,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当事人及时撤掉了含有“华图教育2019年江西华图上岸学员光荣榜”的广告展示架。

 

  当事人直接将54名上岸学员的名字和上岸岗位制成光荣榜广告展示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和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为推荐,极易对广大学子造成误导,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到教育培训类的违法行为,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07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权“陶令”白酒案

 

  2021年4月,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泽县惠民超市以涉嫌销售侵犯“陶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扣押侵权物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0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西陶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陶令”白酒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门店,现场查获2件12瓶十五年窖藏白酒,并依法将上述白酒扣押。经查,2021年1月,在权利人召开的产品答谢会上,当事人与权利人员工鲍某相识,并从鲍某处购进8件48瓶十五年窖藏“陶令”牌白酒,共支付现金货款8160元。后以每件1140元的价格售出6件、获利720元,剩余2件。当事人未索取任何证照、合同与票据。此种正品白酒市场进货价每瓶为220元至238元之间,售价为240元至258元,挂牌价为每瓶468元。3月5日,权利人出具的辨认书阐述,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销售商生产或销售其他包装“陶令”牌(十五年窖藏)白酒。从当事人上述白酒外包装看,除颜色与个别细节有所区别外,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从外观无法辨别其真伪,且挂牌价格也均在每瓶468元,极易使消费者认为两种白酒为同款商品,具有很大欺骗性,造成了误认误购。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一直是人们聚会少不了的饮品,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暴利,使用非法手段销售侵权商品,致使“山寨白酒”在市场上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制止了低价违法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08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陆鼎烟酒商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罚款2592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并予以警告。

 

  2021年3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一份消费者的实名举报,称当事人章贡区陆鼎烟酒商行经营假冒的“剑南春”牌白酒,并提交其购买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6瓶“剑南春”白酒。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剑南春”白酒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该局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36瓶“剑南春”白酒均为侵权的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36瓶,销售36瓶,货值金额为12960元,违法所得为57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白酒,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宣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09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1年4月27日,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栗县贵贵家居生活馆涉嫌将梦洁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前期,该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责对全县户外广告进行检查时,在上栗县镇村公交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发现有一辆牌照为赣J68703的公交车车身上张贴有一张标注“中国名牌 中国驰名商标 梦洁家纺”及“销售热线:0799-3668886  地址:上栗县浏万西路(1980隔壁)”等字样的广告纸。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向该局提供了《关于“梦洁”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梦洁牌床上用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梦洁家纺加盟合同》书面材料。以上事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利用梦洁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的事实完全成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望广大经营户在使用广告宣传商品的同时,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类似违法行为。

 

  10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洗衣粉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21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鄱阳县柘港乡好又多超市销售的”去渍霸“系列洗衣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标示 和 的”护管家“去渍霸冷水柔顺5.008千克10包;1.508千克55包;3.008千克12包;”香雪夫人“去渍霸全效炫白洗衣粉3.008千克41包洗衣粉;3、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7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鄱阳县柘港乡好又多超市销售的”去渍霸“系列洗衣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查明当事人借店面升级改造清仓促销活动之机,以统一采购且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情况下在超市进行销售活动,货值金额2520元。又查明,” “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申请,并合法取得在国际分类第3类肥皂;洗衣液;洗衣粉;漂白水;清洁制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香料;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经营活动中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 和 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进行销售,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山寨“商品有以下几个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制造成本远远低于正规商品的制造成本,从而挤占正规商品的市场份额。如果盗用正规商品的商标品牌,还会给正规商品的社会形象带来恶劣影响,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将严重地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假冒伪劣商品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的出现,扰乱了原本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致使市场上优质商品难以生存,劣质商品大行其道,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破坏了正常的供求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执法办案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对案情重大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线索)坚决移送,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的杜绝侵权假冒商品在市场出现。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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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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