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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0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涉及莱山区会玉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烟台市芝罘区红双喜酒水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栖霞市桃村王某丽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栖霞市鲍某玲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莱山区会玉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山区会玉超市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检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方授权鉴定真假的工作人员指认当事人在售牛栏山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芝罘区红双喜酒水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酒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鉴定真假的工作人员指认上述贵州茅台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栖霞市桃村王某丽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检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方授权鉴定真假的工作人员指认当事人在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栖霞市鲍某玲饭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检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方授权鉴定真假的工作人员指认当事人在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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