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在重拳打击“山寨”酒水饮料领域取得初步成效。
2021年6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厢区某食品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白酒1106瓶、并处罚没款9.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批发市场的莆田市城厢区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待售的:①标有“银赖”注册商标、“银赖茅十年酱香型白酒”等字样的酱香型白酒903瓶;②标有“银赖”注册商标、“银赖茅5酱香型白酒”等字样的酱香型白酒106瓶;③标有“为人民服务1949-2009 指定生产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合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酱香型老酒88瓶;④“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3瓶;⑤“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6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凭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上述涉案白酒。
经查明,当事人所售“五粮液”白酒为商标侵权商品,其余白酒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2021年6月10日,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9瓶,并处罚款人民币4665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有“银赖茅十年酱香型白酒”等字样的酱香型白酒903瓶、标有“银赖茅5酱香型白酒”等字样的酱香型白酒106瓶、标有“为人民服务”等字样的酱香型老酒88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654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05.8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白酒特别是高档酒类时,请到正规商场和大型超市购买,并索要购物凭证,如发现标签及口感有异样,应立即停止饮用,并保存好证据,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