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查严办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食品依法采取下架、封存等控制措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
临沂市兰陵县锐举商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临沂市兰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兰陵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兰陵县锐举商贸配送销售的某品牌预包装饼干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兰陵县锐举商贸将其代理的上述品牌预包装食品擦拭掉原生产日期后,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5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兰陵县锐举商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聊城市冠县力聚面粉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3月5日,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对冠县力聚面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不能提供购进的砂子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冠县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其于3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月9日,冠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检查,发现该面粉店不能提供经营的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单据。经查,该面粉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面粉店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更是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食品销售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
三
潍坊市昌乐县名利海鲜批发部无证经营食品和经营标签不合法食品案
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对昌乐县名利海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经营虾油、鸭血、海带结、海带头等食品,且经营的预包装虾油无标签。经查,该批发部存在无证从事食品销售和经营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批发部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3月,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四
济宁市微山县雨迪湖特产加工厂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济宁市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雨迪湖特产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内存放的微山岛咸鸭蛋等5种食品的外包装箱及内包装小袋,或外包装袋上标注有琵琶图形及微山湖汉字的注册商标标识。该厂当场未能提供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证明,涉嫌违法。随后,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厂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其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能提供核定使用商品“咸鸭蛋、松花蛋、烤鸭蛋、荷叶茶”的《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证明》。经查,该厂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5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9585.6元的行政处罚。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更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既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涉及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食品方面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持续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