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全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本省设立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备案管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工作,负责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工作,负责市级直管区域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时限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分别在机构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取得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四、备案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信息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
(二)备案核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场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通知其改正后再进行备案。可当场改正的,应允许其当场改正。
(三)备案编号。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备案部门应编制备案号。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号编号规则为:鄂网餐备+9位阿拉伯数字。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1”,平台分支机构为“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为“3”)、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市级部门直接备案的,2位县(市、区)代码为“00”。
(四)备案回执。核实、编号后,备案部门应当对备案主体发放备案回执(式样见附件2)。
(五)备案公示。备案工作完成后,备案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主体的备案信息(式样见附件3)。
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1.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信息登记表(式样)
2.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回执(式样)
3.**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服务备案信息公示表(式样)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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