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作出修订。
《规则(试行)》是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7月17日印发的,试行期两年,对保障和监督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对《规则(试行)》的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和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界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补充,并明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三是考虑市县不单设药监局的实际,为保障和促进执法统一,明确药品监管部门适用《规则》,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省局制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此次《规则》的修订公布,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