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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则案例看懂“过期食品”的这些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93    评论:0
导读

近期,四川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60000元,共计罚没金额60003.4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自5月起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打击民生领域10类违法行为:

 

  (一)食品安全违法

 

  (二)宣称减肥和降糖降脂降压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三)火锅类餐饮业“地沟油”

 

  (四)白酒品质提升执法行动

 

  (五)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及线缆

 

  (六)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

 

  (七)中介机构“乱收费”

 

  (八)翻新“黑气瓶”

 

  (九)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及节令食品

 

  (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

 

  其中,“舌尖上的安全”便是此次行动保障的一大重点。下面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了解一下有关过期食品的这些事——

 

  案例详情

 

  近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和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经营过程中未对过期食品进行及时清理,向举报人售出了2袋“宴老大七星椒辣椒面”(净含量:80g,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和2袋“继红青花椒”(净含量:20g,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60000元,共计罚没金额60003.4元。

 

  新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守住法律底线,让“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保证老百姓食品安全,维护法律尊严,防止渎职问责;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实际,包括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案值较小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等。最终,新区市场监管局按底限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达到宽严相济、惩戒和教育相接合的目的。

 

  案例启示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叫做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是根据严格的实验数据确定的。

 

  简单理解,就是对于保质期内的食品,厂家承诺其外观、口感、风味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同时厂家保证食品的安全性没有问题,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无法保证其外观、口感、风味乃至安全性,并且食品不宜再销售,如果消费者在此日期之后,产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期望的品质特性。

 

  因此,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甄别,拒绝购买过期食品,同时避免囤积过多即将过期的“临期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现象,立刻拨打12315投诉。

 

  “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对于新区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我局将继续强化各阶段内的食品监督工作,从严把控食品安全问题,全力保障百姓食品安全。

 

  供稿:执法监管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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