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民生领域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三六五”举措,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努力促进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行动开展以来,查办案件214起,罚没款达240多万元,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发布8起典型案例,努力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对不法经营形成震慑效应。其中涉及食品案件如下:
一、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给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
经市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查实,消费者迟先生等2人在当事人酒店用餐。点了1.43Kg活螃蟹两吃(椒盐和香辣),菜金480元。该酒店工作人员将消费者选好的活螃蟹拿到后厨后,用从冰柜里拿出来的冰冻螃蟹,经微波炉化冻后,换掉了活螃蟹加工给消费者食用。消费者发现味道不对,遂引起纠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三倍的价款赔偿消费者1440元,没有产生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三、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案
基本案情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饺子馆采购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批次韭菜是该饺子馆从当事人黄岛区某蔬菜经营部购进。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给黄岛区某饺子馆12斤韭菜,单价是3.3元,一共是39.6元,该批次其余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相关票据等资料,不能提供韭菜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韭菜的相关进销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当事人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0箱(16瓶/箱 1L/瓶),销售价格为155元/箱,成本价格为150 元/箱,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济南市历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编号No:NOSMN02C74952823)。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被处以80000元罚款。
七、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食品加工间的货架上,发现正在使用的某品牌花生(油炸类),称重2.1公斤。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花生(油炸类),系从青岛南山市场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1箱(共8包,单价35元/包),用于饭店四种菜品(东北大拉皮、杭椒炒鸡胗、香酥羊肋排、口水鸡)的辅料,同批次的7包已使用完毕,剩下的一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该产品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御膳房酒鬼花生(油炸类)一包;2.罚款19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