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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4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8    评论:0
导读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嘉峪关马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白条鸡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1日嘉峪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峪关马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白条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白条鸡37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日,嘉峪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峪关马某牛羊肉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只白条鸡(鲜鸡)未佩戴检疫标志脚环。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采购白条鸡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肉品检疫证明和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7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局依法将甘州区刘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4月7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库房内存放的五粮液52度白酒151瓶、九粮液45度白酒59瓶、剑南春52度白酒91瓶、国窖1573白酒52度8瓶、贵州茅台白酒53度86瓶,货值金额41.16万元。现场经上述白酒生产企业工作人员辨认,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商品依法扣押,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委托权利人厂家鉴定,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本案因涉案货值金额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庆阳西峰区鼎鼎好食餐厅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 4月 26 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峰区鼎鼎好食餐厅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2月8日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峰区鼎鼎好食餐厅展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用的猪蹄,批号20201205,净重10kg,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同批次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限期5日内改正。2021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鼎鼎好食餐厅展开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发现所采用的鱿鱼串,批号:20210122,现场无法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说明其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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