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甘肃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渭县某某蔬菜经营部 (田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进门正对面货架第一层上摆放的“60克袋装北京颖松清真麻辣鸡蛋面”1种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1年7月8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田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2021年7月8日,经报请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