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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毒豆芽”!宁德蕉城法院重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蕉城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425    评论:0
导读

豆芽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是百姓餐桌上颇受欢迎的一道菜肴。然而,部分黑心商家为追求好卖相、高产量违法添加“禁药”生产“毒豆芽”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近日,蕉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豆芽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是百姓餐桌上颇受欢迎的一道菜肴。然而,部分黑心商家为追求好卖相、高产量违法添加“禁药”生产“毒豆芽”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近日,蕉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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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蕉城区搭盖简易房用于从事豆芽生产。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改善豆芽卖相,开始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禽药粉末,并在宁德市东湖市场进行销售。2019年10月21日,蕉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李某某加工豆芽作坊抽检黄豆芽、绿豆芽样品。同年11月7日,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样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成分。

 

  经蕉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认定,李某某生产经营的豆芽中恩诺沙星含量严重超出同样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肉类中的最高限量,若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李某某长期生产、售卖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已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费用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

 

  传统方法发制的豆芽有根,呈青白或奶白色,而用“无根豆芽素”等激素刺激过的豆芽颜色过白,而且不生根。市民在购买豆芽时,一定认真鉴定,避免有毒食品的侵害!食品安全无小事

,在此,蕉法君也奉劝某些不法商贩切莫为了蝇头小利

 

  以身试法,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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