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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餐饮单位未作该项提醒,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42    评论:0
导读

今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某从事快餐服务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单位现场未设置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现场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劝阻。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反对食品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施行。该法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案件详情

 

  今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某从事快餐服务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单位现场未设置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现场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劝阻。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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