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法条链接: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小贴士: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理支持。未来海关在执法实践中,要加强对于“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但暂时没有纳入海关行政处罚体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注,实施该类行政行为时要注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NO.02: 行政处罚种类更丰富
法条链接: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小贴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暂停从事有关业务等有密切关联,需要关注海关配套立法制度的制修订。
NO.03:“违法所得”处置更明确
法条链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贴士:在海关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很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均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增强了海关执法统一性,也减少了行政争议。
NO.04: 强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条链接: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小贴士:新法新增“主动供述”“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体现了法治的“温度”。目前海关对“主动披露”等情节已经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后续如何在海关行政处罚中引入“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等其他裁量情节,值得重点关注。
NO.05:新增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期间相关条款
法条链接: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小贴士:在新法正式施行后,海关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妨碍口岸卫生检疫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NO.06: 明确办案期限
法条链接: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贴士:海关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尚无办案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今后的行政处罚应当关注九十日的办案期限,避免因为程序违法而影响行政处罚效力。另外要密切关注后续海关相关规章的修订,是否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设置例外的办案期限规定。
NO.07: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贴士:对公民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扩大到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扩大到三千元,海关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随之改变。
NO.08:明确“一事不两罚”的适用规则
法条链接: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小贴士:“一事不两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重要规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实现“过罚相当”。旧法相关条款只规定了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新法明确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的规则,即“从一重”处理。现有海关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较多法律竞合的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如果违反多个法律法规时,罚款处罚应当按数额高的规定执行。
NO.09:延长部分违法行为追责期限
法条链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贴士:食品安全监管、口岸卫生检疫、打击固废走私等海关监管职责都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上述领域中部分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可能延长至五年。
NO.10: 吸收“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法条链接: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小贴士:海关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等等,都是下一步亟待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