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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开业仅12天,老板就被抓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3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7    评论:0
导读

早餐吃什么?酥软松脆的油条应该是许多人的首选。然而,有家卖油条的小吃店开业仅12天,老板就被抓了。

  早餐吃什么?酥软松脆的油条应该是许多人的首选。然而,有家卖油条的小吃店开业仅12天,老板就被抓了。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起,金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新桥沁园小区某门店经营一家小吃店,制作油条对外销售。金某某明知“食用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超限量添加使用,但为了使油条卖相更佳,生意更火,金某某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一门店购买了食用明矾,按照10斤面粉配比8克明矾的标准添加至油条中对外销售。2020年9月1日至案发,金某某制作添加有“食用明矾”的油条350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元。

 

  2020年9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某某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10月16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抽样油条中铝残留量为845mg/kg,大大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为不合格食品。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拟提起公益诉讼,于2021年4月18日在《正义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予以反馈、提起诉讼。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遂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后,金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700元,并主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款7000元。

 

  判决结果

 

  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责令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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