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以谷物为基础的婴儿食品,补充喂养产品;
(2)婴儿配方奶粉需满足健康婴儿第一阶段的营养需求,应由蛋白质来源制成;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允许含有的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各种营养素含量标准;
(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主要成分必须符合参数要求,允许添加的营养素成分要求,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允许含有的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4)婴儿食品的标签、图片和广告要求。在婴儿食品的标签上强制要求:在其名称旁边须注明可以食用此类食物的孩子的年龄,添加的成分,婴幼儿配方奶粉营养成分表等;禁止使用“人性化”、“母乳“等术语;
(5)过渡期的规定。在本命令生效之前,已经进口到乌克兰在草案生效后三年内可以流通。
该命令在正式公布三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