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八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邗江区新鲜汇农产品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望月路的邗江区新鲜汇农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出售的水产、家禽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2、扬州市广陵区爱红老土灶饭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运河西路255号2-3-4的广陵区爱红老土灶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凉菜间加工熟食(口水鸡),生食、半成品与熟食混放;粗加工在餐厅过道加工并落地存放;洗消水池解冻食品;未清洗的生鸡蛋进入操作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3、开发区星都芳庭某生鲜超市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标价行为不规范的生鲜超市进行“回头看”,发现开发区星都芳庭某生鲜超市在前期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责令改正后,仍存在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生鲜超市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4、扬州市广陵区某酒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盐阜西路的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店炉灶间冰箱内发现1袋如意三宝雪花牛仔粒(净含量300克)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19年6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饭店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5、康富来大药房江都区新洲药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樊川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江苏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江都区新洲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所售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黄珏如意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甘泉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黄珏如意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邗江区鲜又多农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蒋王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邗江区鲜又多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开发区诚实烟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鸿大路11-1的居住区周边诚实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戴联发销售的食用油、大米、牛奶等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麦德龙扬州邗江商场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5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邗江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
10、江阳农贸市场121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21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赵万华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