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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批),涉及食品领域9起。

  招远市霞霞肉食经营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6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道头集贸市场对隋某某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隋某某当场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财神火锅店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0年10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对招远市财神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自消毒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财神火锅店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鑫海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6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鑫海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警告。

 

  蓬莱市北沟镇兴美馅饼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6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兴美馅饼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渝莊川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5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移交单,对蓬莱区渝莊川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进行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腾先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5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腾先饭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集中消毒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

 

  蓬莱市登州西山老陈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6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移交单,对蓬莱市登州西山老陈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进行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腾扬百货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5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腾扬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文英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案

 

  2021年6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文英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商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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