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掉原来的生产日期,印上新的日期,过期的啤酒实现了“变身”,竟充当起仍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销往各批发店、便利店。
2021年2月8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精心排查,锁定目标后,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对平南县某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查获“金星纯生啤酒”1727箱、“金星1982大师精酿原浆啤酒1454箱、”动力风车苏打酒“72箱、”山楂酵素饮料“178箱,其中伪劣”金星纯生啤酒“1540箱(已篡改生产日期的111箱,已超过保质期的1429箱);伪劣”金星1982大师精酿原浆啤酒“的1343箱(已篡改生产日期的83箱,已超过保质期的1260箱)。现场还查获了”8位自动号码机“、号码机油墨、”印码神器“、”天那水“等涉案工具。当日追回已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伪劣”金星纯生啤酒“300箱。
经平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劣质啤酒产品货值163064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1年3月25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平南县公安局。
2021年4月8日,平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近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施某、阮某批准逮捕。
该案线索来源农村地区,通过倒追发现违法行为。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严密部署,联合公安机关摸准时机,赶赴现场,当场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劣质啤酒进入市场。同时,发改部门迅速对涉案劣质啤酒进行价格认定。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该案件是市场监管、发改、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