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突发新冠肺炎病例后,烟台市场监管局有效发挥价格监管作用,立即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并印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监管的通知》,及时组织开展全市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现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百零一店在销售两种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山东立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栖霞万家店在销售口罩和84消毒液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一店在销售柏维力维生素C泡腾片(净含量80克)和DHA藻油软胶囊(净含量18克)时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龙口市东莱街道怡园社区卫生室在销售部分药品及口罩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零八分店销售的健力氨糖软骨素钙片(净含量102克)、养生堂蛋白粉(净含量102克)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