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有效保障我市2021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管理盲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处罚到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推进先进管理体系建设,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工作重点
●摸清底数消除管理盲区。准确掌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底数,特别是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全面排查辖区内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成有效管理。
●夯实数据筑牢学校食品安全基础。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数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学校食堂分类,严禁变相改变学校食堂经营类别;按照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工作要求,在巡更系统中做好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含为学校提供食品及原料的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的校园及周边信息标注,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为重点,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全环节全覆盖监督检查,严查集中用餐信息公开有缺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严格、经营场所脏乱、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未按要求留样、校外供餐餐食运输温度不达标、配送餐食标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学校未严格履行接餐查验义务、整改问题不落实等行为。
●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年底前全面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100%全覆盖总体目标,并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向家长进行展示。
●全面推进“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法。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采用标准图示、色标、“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逐步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
●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者食品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行为;餐饮门店场所卫生、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
●开展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在开学供餐前采取有效方式对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作,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深。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各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消除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盲区;要以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供餐单位和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一核实自查清单中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自查清单零问题零报告的单位。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做到“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