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哎呦不错饮品店(徐玉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4MA079J1U6F
住所(住址):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绿荫广场1和2号(天津鲁能城购物中心B1F-A50,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玉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8
联系电话:1*****0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名店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店员从事饮品制作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未取得健康证店员身份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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