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对该区振华超市堂邑镇店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过期的蒸奶香蛋糕。
经立案调查,该超市共销售过期蒸奶香蛋糕0.716公斤,货值金额28.35元。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索证索票。而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深刻认识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该超市销售过期蒸奶香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时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蒸奶香蛋糕0.716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食品危害人体健康。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