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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3    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2    评论:0
导读

2021年7月2日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繁荣超市(孙兰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味多奇手擀锅巴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其于7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7月16日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提供出该批次味多奇手擀锅巴供货商的许可证及进货单据,仍然不能提供出该批次味多奇手擀锅巴的合格证明文件。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查严办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食品依法采取下架、封存等控制措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繁荣超市(孙兰周)


  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日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繁荣超市(孙兰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味多奇手擀锅巴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其于7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7月16日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提供出该批次味多奇手擀锅巴供货商的许可证及进货单据,仍然不能提供出该批次味多奇手擀锅巴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更是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食品销售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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