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
胶州市王某的肉食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案
违法事实:
胶州市王某的肉食店销售的羊腿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被抽样羊腿肉系从胶州市某农贸市场周某处购进,货值金额972元,违法所得108.08元。检查时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8.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9000元。因克伦特罗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可能涉嫌犯罪,我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引领:
一是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规定,避免“以罚代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如果“明知”其销售的肉类含有“瘦肉精”,则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执法人员未能调取到食品经营者“明知”的相关证据,而且凭借行政手段,也不太可能调取此类证据。于是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取证就非常有必要。
二是食品安全要全程追溯,链条监管。本次抽检是省级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发现,于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中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要进行全程追溯,尤其涉嫌生产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必须进行全链条进行监管查处。其中和其他职能部门衔接的部分,及时进行通报。本案所涉及供货商为屠宰环节,已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处置,源头追溯养殖环节。
三是有毒有害案件要从严查处,形成震慑。作为有毒、有害物质,“瘦肉精”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已广为人知,但是利益面前,仍有商户铤而走险,多次曝光仍未能除根。监管力量的有限性,也决定了监管的眼睛不可能无处不在。一旦发现此类案件,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和执法职能,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违法者自动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