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渭南市经开区辛市街道经营“辛市利芳包子铺”,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陈某某在渭南市经开区辛市街道经营“辛市方超小吃店”,两起案件被告为制作出蓬松、卖相好的包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向附近群众销售。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公告(2014第8号)的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违法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子,并对外出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名被告人还违反了《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审判长郭宁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