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原法典附录25中未设定使用条件的部分新食品原料(即可能被默认为可允许添加至婴幼儿儿配方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如α-环糊精、异麦芽酮糖、塔格糖等),为其制定使用限制条件,明确禁止其用于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食品及幼儿配方辅助食品(FSFYC);
(2)对作为婴儿唯一或主要营养来源的特殊膳食用途婴儿配方奶粉(IFPSDU)继续按照标准2.9.1婴儿配方食品要求监管,但仅起辅助作用的其余产品(如母乳强化剂)拟划入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由标准2.9.5规管;
(3)修订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途婴儿配方奶粉(IFPSDU)的定义(包括IFPSDU的子类);
(4)将专门的婴儿配方奶粉重新命名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IFPSMP),与标准2.9.5保持一致,并制定或修订其营养成分、使用目的、销售限制及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